日前,经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湖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金湖县检察院举办典型案例的培育与撰写沙龙活动
金湖县检察院与县医保局联合开展“医保基金安全靠大家”集中宣传月活动
金湖县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洪泽区检察院来我院交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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