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
招 标 人: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盛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年 04 月 28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内。
1.2 工程规模: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内容包括:平整场地、沥青混凝土路面、路灯、草坪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504671.97元。
1.3 工 期:45日历天。
1.4 质量要求: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预付至合同价的30%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合同 价 的 80% , 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余款(无息)。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
2 .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 .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企业 的资 质类 别 、 等级: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 力。
4.2 拟选 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4.3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4.5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4.6企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行为是指经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企业因特殊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能够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处理并且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到位,在征求人社等部门意见,可以参加特定项目招标活动。
4.7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9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9.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9.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9.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10.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10.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10.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10.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10.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10.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10.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10.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1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 报名时间:2025年04 月28日 09:00 至 2025 年04月30日 17:30。
5.2 微信报名:手机号18851369288(微信同号)。
5.3 招标文件工本费200元 , 售 后 不退。
5.4 投标 人报 名 须提供:
( 1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授权 人身份证或者法人证 明及法人身份证;
(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5 开标 时 间 :2025 年05月07日14:30;
开标地 点 :江苏盛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金港湾东门南侧第一件办公楼)
5.6 投标人须按规定报名登记 ,参与投标 。购 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无故不 参与投标的且未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 ,将按照苏财规【 2013 】 28 号 文件执 行。
6 、 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6.1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6.2 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 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6.3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江苏盛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泗洪县金港湾东门南侧
联系人:江荣香 联系人:倪洁
电 话:13851387051 电 话:1885136928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招标人: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人地址: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江荣香 电话:13851387051 |
1.1.2 |
工程名称 |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 |
1.1.3 |
工程规模 |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内容包括:平整场地、沥青混凝土路面、路灯、草坪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504671.97元。 |
1.1.4 |
建设地点 |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合同签订后3日内预付至合同价的30%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合同 价 的 80% , 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余款(无息)。 |
1.3.1 |
招标范围 |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平整场地、沥青混凝土路面、路灯、草坪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1.3.2 |
工期 |
45日历天。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否 |
2.2.1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与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5月06日12时00分 |
2.2.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5月06日17时30分 |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其它材料内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场现金或微信转账。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整(¥:10000.00)。 注:投标保证金退付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时提供书面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 |
3.6.5 |
装订要求 |
1、除特别说明外,全套投标文件的书面部分均使用A4规格纸张无线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书面部分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每个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
4.1.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年05月07日14时30分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江苏盛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金港湾东门南侧第一件办公楼)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江苏盛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金港湾东门南侧第一件办公楼) |
8.2.1 |
履约担保 |
无需提交 |
11.1 |
招标最高投标 限价 |
504671.97元。 |
11.2 |
联合惩戒 |
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十条(资格预审中的惩戒措施)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联合体的惩戒)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第十四条(只出不进原则)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
11.3 |
补充内容 |
1、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前往项目地点结合控制价综合考虑价格,如对招标控制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问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中标后不得对此再提出异议。 2、各投标人请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勘察后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投标,合理作出投标报价,即使中标后部分中标单价低于成本价,也是投标人市场竞争行为,施工期间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并按要求完成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中标人追责,对此产生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本项目所使用的钢材、型材、商品混凝土、电线、水管等主要施工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所有进场材料需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计量。 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材料须立即更换为合格材料,因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抽检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6、中标人施工前先好施工区域出入口形象大门、设置扬尘控制喷淋、水枪、防尘网、文明施工宣传栏等。现场办公室、会议室以及施工区域的现场设置,先绘制平面布置图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7、投标人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数和人员配置到位开展工作,合同签订或进场施工时私自更换和减少管理人员将严格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若项目负责人兼职则视为违约。 8、中标人应充分知晓了解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施工时自行协调相关部门,保证项目进度。 9、项目地点所涉及的相关物件拆除、废旧树木移除等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装车外运,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 10、本项目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按照苏建建管(2016)707号文件向招标人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11、投标人不得改变下列不可竞争费用: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基本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 2、省级标化增加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 3、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规费 1、社会保险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 2、住房公积金,详见工程量清单; 3、环境保护税,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税金,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按质论价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 五、暂列金、暂估价详见工程量清单。 |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1.1.2、1.1.3、1.1.4 条。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2.1、1.2.2、1.2.3 条。
本招标项目工程招标范围、工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1.3.2、1.3.3条。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要求及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4.3.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2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1.4.3.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1.4.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3.6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1.4.3.7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3.8 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代理费为10000元,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注:未支付代理费不得领取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7.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7.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总则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量清单
(7)施工图纸
(8)投标文件格式
2.1.2 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为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内容,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3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主动澄清与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2.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围挡(如有)、防尘措施、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招标代理费、检测费、利润、规费、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踏勘,了解工程的具体位置,工程施工的具体范围、拆除加固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车辆的行进路线、施工便道、运输、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垃圾清理外运及一切可能影响到正常施工的因素,并将之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行了解市场价格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会)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指导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3.2.4 投标报价方
3.2.4.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报价方式。综合单价需调整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3.2.4.2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每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写的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5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3.2.6 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
3.2.6.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的计算规范;
3.2.6.2 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3.2.6.3 2014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3.2.6.4 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
3.2.6.5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设计、施工规范等;
3.2.6.6 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16)154 号文;
3.2.6.7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与对承包人合同工程款支付无关。
3.2.6.8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2.7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3.2.7.1 工程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报价;
3.2.7.2 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3.2.8 不可竞争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均用人民币表示。
3.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6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拒绝接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接受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5.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时到达开标会议现场,未到达开标现场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开标进入现场资质审查开始时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的,视为未到场。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1.1 宣布开标纪律;
5.2.1.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5.2.1.3 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1.4 审查并宣布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
5.2.1.5当场公布现场资格审查结果;
5.2.1.6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2.2 开标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注:各投标人应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活动开始前一次性递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原件材料,未在开标现场规定时间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一律不再接受。
6.评标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负责清标与评标活动。
6.1.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6.2.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可以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澄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2.2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出现报价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有差别时,均以“投标函”中的报价金额、工期、质量要求为准。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共同确认,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3 投标文件的审查
6.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6.3.2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3.3 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6.3.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6.3.4.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6.3.4.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6.3.4.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6.3.4.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3.4.5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6.3.4.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3.4.7 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6.3.4.8 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6.3.4.9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6.3.4.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3.4.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3.4.1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3.4.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6.3.4.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6.3.4.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3.4.16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6.3.4.1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投标人须知总则5.1.2 条款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6.3.4.18未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
注:凡招标文件未集中单列的无效标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6.4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被推荐为中标人,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布的时间先后,担任该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7.定标
7.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同其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7.3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被推荐为中标人,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该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如实说明的除外。
7.4 根据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公告中标结果。
7.5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在建工程等)违法行为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合同授予
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履约担保
8.2.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2.1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8.2.2 中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七十四条等规定,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并予以公告。同时,可以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8.2.3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 10%。
8.3签订合同
8.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如果需要)。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还应予以赔偿。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应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
8.2.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2.4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
8.2.5 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原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9.1.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9.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无效标处理的;
首次或多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人式确定承包人。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 异议与投诉
10.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5.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至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期间内提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评标开始时间期间内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
10.5.3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实施;相关请求及主张;承诺书;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合理低价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1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无效标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即作无效标处理。
合理低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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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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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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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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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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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1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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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格及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1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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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1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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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1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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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响应性评审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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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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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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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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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2.2.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商务部分和信用考核部分作进一步评审。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分 |
最低分 |
评审标准 |
经济标评审 |
投标报价 |
100.00 |
0.00 |
以所有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 20%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取值范围为 65%、70%;K1的取值范围为 97%、98%;Q1、K1 值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K2值:98%。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的偏差率,每高1%扣0.5分,每低 1%扣0.5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2.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评标结果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制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4.工程内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内容包括:平整场地、沥青混凝土路面、路灯、草坪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504671.97元。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
3.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预付至合同价的30%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合同 价 的 80% , 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余款(无息)。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10)履约合同过程中双方主要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其它标准、规范。如在施工期间,相关标准、规范已更新,以最新的版本为准。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高于标准、规范时,按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实施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本项目招标控制、发包价及其组成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份数:承包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提供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图纸3份。
15.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及设备进场计划。进场施工前提供材料计划,材料投标品牌,按发包人及监理方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开工前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上述文件资料不少于一式二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和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文件(文件需齐全、有效),经监理人上报发包人后14日内 。
1.5.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发包人办公室内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及其授权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 。
1.7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项目施工人员经发包人同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提供施工所
需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不得将本项目图纸挪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切事宜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根据施工情况自行考虑,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图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和支付权,合同的解释权等;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办理好进场施工的相关手续,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发包人统一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原件不少于三套、复印件不少于四套,竣工图八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电子文件各一套 (包含PDF和CAD)。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包括向城建档案馆缴纳的竣工档案管理费、整理费)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均有)。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需承包人办理进场施工的相关手续,服从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 ② 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需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③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可拒绝验收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⑤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⑥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相关处罚;⑦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⑧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 ⑨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的现场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⑩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保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标识:所有照明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均需标注回路、用途、箱/柜编号,标识应耐久、可靠、明显、清晰. 电缆/导线的色标应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⑫承包人应按给定的封闭方案和发包人要求购置临时设施或围挡、告知、疏导用具等,承包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工程结束后,按相应清单交还发包人。如有损坏、遗失等现象发生,承包人应按价赔偿。施工现场临近的路面、管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于本工程原因导致开裂损坏的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5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时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并向发包人提供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离开工地需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在工地的,承包人按每天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缺席一日或缺席一次例会,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 如一周如有二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10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一切损失。承包人同意违约赔偿金在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不存在任何异议(判定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缺席例会的条件以监理日志或发包人检查发现为准)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当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注册建造师,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发出正式通知后14日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扣每人次 10000 元违约金。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对此类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发现一次扣除2000元整,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3.4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转包,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分包。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前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江苏省、泗洪县有关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
3.6履约担保
3.6.1担保形式:现金。
3.6.2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3.6.3承包人提供履约金额及期限的: 中标价的8%,期限为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6.4缴纳时间:中标结果公告后7日内。
3.6.5中标人若不能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理解并接受招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苏建招〔2009〕140号文件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处罚,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2)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承包由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定的《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5) 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施工安全: ①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②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2)施工噪音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泗洪县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监区内人员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予以配合。 (3)污水排放: 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 4)文明施工: 参照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执行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7日内 ,向监理人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规定的主体工程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于施工7日前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 。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为:
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5000元,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工期延误的赔偿限额原则上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0%,若工期延误赔偿超过限额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发包人及监理人、设计人认为有必要提供样品的其他材料、设备。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1.1工程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获得的收益由发包人专享。
10.1.2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
⑴变更导致工期的顺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为准。
⑵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执行,涉及结构、工艺的变更内容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设计变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本工程的设计师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⑷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提出加快施工速度措施引起的变更,在履行了发包人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⑸由于承包人改变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而发生的变更,在履行发包人审批手续后,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⑹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执行。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包括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工程师均应及时签收确定,否则视为该变更费用已被确认。
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其价款调整的办法: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其价款调整的办法:设计变更、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调整方法: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②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发包人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③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a依据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b对于投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依法另行招标。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后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共同询价、考察,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与承包人无关。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项目不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文件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合格的工作项目,每周五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上周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及累计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根据有关计算规则、合同及附言条文约定审核各类工程量报表,确认后的工程量作为支付、结算的依据;(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结算报告、报表,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审核后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如有)批复后,确定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本项目不适用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本项目不适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本项目不适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3日内预付至合同价的30%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合同 价 的 80% , 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7%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余款(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发包人统一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原件不少于三套、复印件不少于四套,竣工图八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电子文件各一套 (包含PDF和CAD)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一个月内递交审计资料,若半年内未出审计结果,进度款按照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24个月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5 %的工程款;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4个月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小时内予以响应,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开始修复工作;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外,造成处罚和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中对规定现场的已完工工程的成品造成损毁及污染的;需负责整改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2)经查实,承包人在本工程上有出借资质或挂靠施工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立即进行纠正的同时还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还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3)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10000元的违约金;
(4)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5)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给予负面曝光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6)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保险赔付金10%的违约金。
(7)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及违规操作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8)承包人用电安全、泥浆排放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施工围挡应内外整洁,至少每周清理一次,对未予及时处理的污垢,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处的违约金。
(9)如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10)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承包人有进行详细核实的义务,遇见资料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告,由于承包人野蛮施工或未认真核实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每发生一次,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10000元的违约金;
(11)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12)为加强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便于发包人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要求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质量方面:①承包方应保证每次自检资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检查频率必须符合规范设计和相关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方应按5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②承包方应及时、准确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评定。监理方和指挥部定期抽查,每次抽查合格率达不到100%的,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方应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③施工抽查中需确保无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承包方按相关要求整改外并按500元/处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局部返工时,承包方应按2000元/处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问题较严重且因返工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时,根据实际情况,承包方应按2000—5000元/处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④原材料进场前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同意后方可进场,检测频率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人将责令清退出场,承包方应按1000元/批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⑤工程相关试验频率应符合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实验数据真实、正确、及时、有效。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资料中签署姓名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可辨、整洁、符合标准文件的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方应按1000元/页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⑥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和规范管理问题,受到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通报的,承包方应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①对承包人违反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或现场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除1000元的安全措施费,并限期整改。②如因安全文明问题受到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通报的,按2000元/次的标准扣除安全措施费。现场出现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据程度和影响,发包人将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工程进度方面:①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工期的约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并形成工期进度计划表,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予以公开,接受考核。②承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期进度计划对每天应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岗人员数量进行考核备案,分部分项的工程量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包方应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员未到岗的,承包方应按500元/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③以每周为一个节点,工期延误超过7天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双倍收取违约金,并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替换承包人赶工期,所需费用双倍从总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④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按照施工计划如有超前的,每超前一天,可按工期滞后违约金的相同标准抵扣违约金。
(13)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前述有关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如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期间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在工程实施期间被查证属实的,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采取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
(15)承包人同意违约赔偿金在每次付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不存在任何异议。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投保的内容。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
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必须要办理的保险。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须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他财产保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0.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0.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倍的违约金。
20.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0.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万元至5 万元违约金。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干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院落安全提升改造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法规、规范的要求。
二、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法规、规范的要求。
三、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资格后审)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发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 字)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
五、项目负责人简历
六、社会保险证明
七、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八、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承诺书
九、用工承诺书
十、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标前诚信承诺书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约定不需缴纳的除外)。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5.我方针对本项目其他承诺 (如有) 。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请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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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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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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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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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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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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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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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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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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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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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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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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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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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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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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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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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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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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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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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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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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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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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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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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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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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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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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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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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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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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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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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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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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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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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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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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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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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等。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资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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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B)
六、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证明
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须符合 GB50500-2013 规定要求,包括:封—3、扉—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含表—12—1~表—12—5)、表—13、表—16、表—20、表—21 或表—22。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已仔细研读了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全部内容。经严格审查,我方拟派本项目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自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已符合下列情形:
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说明: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我方承诺对上述情况真实有效性负责,否则,即视为我方弄虚作假投标,我方将理解并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理。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用工承诺书
项目用工承诺,我公司杜绝使用包工头,现承诺如下:
1、保证本项目施工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用工合同,不使用包工头带工作业,在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保证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作业;
2、保证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最长周期小于30天;
3、保证在本项目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民工权益;
4、保证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印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十、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标前诚信承诺书
一、拟派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二、本单位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奖项及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本单位在此次投标中,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活动,没有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单位一旦中标,中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保常驻施工现场,绝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五、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
六、及时组织施工队伍施工,按进度要求施工,主动接受、配合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受贿记录,并承诺在本工程中不行贿受贿;
八、如果以后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本人将按照相关投诉文件要求,在投诉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规范投投诉反映情况,否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九、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接受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监管部门“没收投标保证金”、“ 记不良行为”、 “记黑名单”等相应处罚。
投标人 (盖章)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